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公司劳动,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面对仲裁驳回、一审败诉的困境,XX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焦急的XX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初次沟通时,周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指出虽然合同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从内容来看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她安抚XX不要着急,会尽力为其争取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周律师首先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中,周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且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她还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证明二公司混同用工。周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专业且负责,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案件的关键转折在于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使得案件发回重审。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XX得知结果后,十分感激周律师,这笔工资为他解决了燃眉之急。
此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周英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她展现了出色的证据分析和庭审应变能力,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证据组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
类似案例中,有的劳动者同样遇到被欠薪问题,律师通过收集劳动者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最终为劳动者讨回薪资。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意保存工作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周英律师在劳动纠纷等民商刑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有需求可联系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在处理劳动纠纷等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