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1年,喀什某某公司与中某某公司及其明某某公司建立了钢材买卖合作关系。在长期的交易往来中,双方逐渐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操作模式:“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这一交易习惯在前期运行顺利,每一笔交易均能按期完成,未产生重大争议。时间来到2021年3月,喀什某某公司按照明某某公司的供货要求,再次交付了相应规格与数量的钢材。经双方结算,该批次供货金额共计140107元,喀什某某公司也按照惯例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该发票已被明某某公司实际抵扣入账。然而,让喀什某某公司始料未及的是,被告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该笔货款。喀什某某公司经多次催要,始终无果。面对被告的持续违约行为,喀什某某公司最终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介入此案,并将两家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未付货款”等。面对被告的抗辩,刘晟律师没有陷入空洞的法律理论争辩,而是将重点放在了证据的组织与呈现上。他凭借敏锐的观察力,从大量材料中发现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细节。刘晟律师系统收集并整理了双方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历次供货明细清单等历史交易证据,同时结合2021年该批次供货的签收结算单、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双方之间持续不断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刘律师向法庭清晰指出: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证实,喀什某某公司自2020年起至2022年1月期间,从未间断地向被告方持续催款,每一次催款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因此,本案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同时,双方前期形成的交易习惯,结合2021年的实际供货、开票、抵扣等客观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方确已收到货物且发票已经入账抵扣,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清楚明确,不容否认。
关于利息的计算与主张,刘晟律师没有采取简单粗略的方式,而是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利息进行了逐笔、分段式的合理计算,确保每一项主张均有合同依据与法律支撑。在刘晟律师的扎实工作与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明某某公司向原告喀什某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利息、财产保全费等各项款项共计158476.49元;被告中某某公司在其下属明某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在商业交易中,要高度重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日常留存与规范管理。在建立长期供货合作关系的同时,应当及时梳理每一笔交易的凭证,规范保存供货单、送货单、签收单、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当对方出现拖欠货款的苗头时,要持续主动主张权利,并妥善保留每一次催款的书面或电子记录,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
刘晟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累计承办各类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他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多方交易关系,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高效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各项抗辩,专业细致地把握了从起诉到判决的每一个诉讼流程,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全部欠款及利息,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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