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律师行业多年,周英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立身,以责任立信,全力以赴每一份托付的办案原则。这一原则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体现为事前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事中精准把控案件走向,事后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下面以劳动者被欠薪一案为例,展示周英律师如何将这一原则落地。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在这关键时刻,XX找到了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周英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
事前防范方面,周英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上诉阶段,她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为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奠定了基础,也为重审法院认定“未超时效”提供了有力支撑。
事中把控上,周英律师准确地对法律关系进行定性。面对公司以“委托合作合同”名义抗辩非劳动关系,她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够适用劳动法保护,如诉讼时效中断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同时,她还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成功使法院认定二公司混同用工,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增加了后续执行保障。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提出多项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内容包含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并曾向劳动监察、政务平台等寻求救济,未超过诉讼时效;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销售合同,工作内容交叉,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应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判决结果为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行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在民事、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两百余件,尤其在合同、交通事故、婚姻案件等方面经验丰富。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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