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损失的计算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涿州某装饰工程公司为张XX建造养殖场,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停工。张XX在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施工方仍拒不到场的情况下,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工程,随后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并赔偿其支付给第三方的施工损失19.3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XX的大部分诉求,判决施工方赔偿施工损失193400元。施工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施工方委托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了其在损失计算方法上的致命逻辑错误。一审法院的计算方法是:将张XX与第三方公司的合同价款,加上此前认定由施工方已完成的施工价款,再减去原合同总价,得出的差额即为损失。信之源律师指出,这种计算方法存在明显问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量远超过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多出的部分不应计入损失;同时,第三方合同的单价低于原合同单价,按原合同面积计算,业主实际上是节省了费用的。
在二审庭审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详细阐述了这一观点,指出一审判决将第三方合同全部费用不加区分地纳入损失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主张,因施工方违约导致的真正损失,应当是未完工部分的“让利”部分,而非第三方施工的全部费用。同时,律师还指出,一审判决施工方承担的土地租金,并非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也应予以撤销。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信之源律师的核心观点。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对施工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当,予以纠正,将施工损失从193400元大幅调减至24648元。同时,撤销了关于土地租金损失的判项。对于超付工程款,二审法院也进行了重新核算,从一审认定的近10万元调减至6.2万余元。通过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二审中的精准发力,施工方的总赔偿额从一审的约32万元降低至约9.2万元,成功为客户避免了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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