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后转售。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准备起诉时,发现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此时难题出现,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就会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而且,要证明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张卫军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个人身上。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违法减资且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关键事实。据此,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的抗辩,律师紧扣核心证据进行有力驳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成立直接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未举证证明履行出资义务和通知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赵X、孙X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两被告负担大部分。
结合惠州惠阳办案经验,在这类公司注销后债务追偿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渠道,获取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从中挖掘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减资和清算情况等关键证据。同时,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面对对方的抗辩时,要紧扣核心证据进行反驳,确保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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