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因丈夫擅自借款引发的债务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肖XX相识多年,肖XX以资金周转为由,诱导原告抵押房产并办理信用贷,累计取得款项约300万元。随后,肖XX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处除了自己的签名外,还擅自代签了妻子吕X的名字。原告遂起诉要求肖XX与吕X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余元。吕X辩称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上的名字系丈夫擅自代签。
面对这一棘手的家庭债务纠纷,吕X与丈夫共同委托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了案件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首先,律师指出,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系抵押房产和信用贷所得,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针对原告要求吕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李律师重点从《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入手,构建了严密的论证体系。律师向法庭阐明:第一,借条上吕X的签名系肖XX擅自代签,吕X本人不在场、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第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肖XX与吕X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第三,肖XX本人也承认,借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文玩书画瓷器等个人消费,与家庭生活无关。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精准把握了“合同无效”与“共债共签”两大法律武器。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肖XX应返还本金及利息。关于吕X的责任,法院认定吕X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未追认,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决吕X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吕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厘清复杂债务关系、保护无辜方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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