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对合同义务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十分常见。巫XX将其持有的某体育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给张XX,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分三期支付。然而,张XX仅支付了首期10万元后,便以巫XX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由拒绝支付剩余21万余元尾款。更令巫XX意外的是,张XX不仅拒付尾款,还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让巫XX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违约金共计20余万元。
面对张XX的反诉和指责,巫XX委托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巫XX系统整理了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律师的核心抗辩点在于对“配合”二字的法律解释。律师指出,《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巫XX的义务是“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非“主动发起”。而张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受让方,从未向巫XX提出过具体的变更登记请求,更无证据证明巫XX曾拒绝配合。
在法庭上,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一步指出,张XX在微信中“说好60天内变更的,现在你不变更我不想买了”的表述,是在得知巫XX即将起诉的情况下提出的抗辩,不构成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解除通知。此外,张XX已经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如果支持其解除合同,将使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反而会给守约方巫XX带来更大损失,这违背了民法典鼓励交易、保护合同稳定性的原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巫XX不存在违约行为,张XX的解除通知不成立。法院判决张XX应继续履行协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巫XX股权转让款21752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驳回了张XX的全部反诉请求。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合同的神圣性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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