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余某(女方)在一审法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因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遂委托朱邺律师提起上诉。从法律角度看,一审法院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原则作出判决,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存在一定主观性和争议性,这成为本案的核心疑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在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并非易事。
朱邺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情,仔细研判一审判决思路,明确核心争议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在二审中,围绕委托人诉求,积极与法院、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她充分释明双方婚姻现状及无和好可能的客观事实,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这一系列操作都是为了让各方更清晰地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最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后登记在余某名下的大众牌汽车归委托人所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与一审不准离婚的结果相比,二审成功调解离婚并保障了委托人的车辆财产权益,这一成果十分显著。
结合云南曲靖的办案经验,在这类一审不准离婚的二审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双方的矛盾冲突记录、分居证明等。同时,在程序上要规范提起上诉,精准把握二审程序特点。此外,以调解为突破口,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促成离婚合意,既可以实现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又能避免长期诉讼带来的精神与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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