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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并追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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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9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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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纠纷中,混同用工常致责任主体难辨。律所高级合伙人秉持“专业、高效、务实、尽责”理念。本案劳动者仲裁败诉,班兆然律师穿透用工主体规避责任的抗辩,锁定责任方,重构证据链,合理运用规则。最终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多项费用,劳动者诉求获支持。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并追索权益?

劳动者最初找到南宁的班兆然律师时,只问能否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在这起案件中,疑难之处颇多。从法律规定来看,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这就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责任该由经营者承担。而且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这使得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同时,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加班事实等,证据链存在缺失。

班兆然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是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第二步,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像考勤记录虽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但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而追索加班工资。第三步,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并且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案件最终成果显著。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结合南宁地区办案经验,在这类劳动纠纷案件中,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劳动者要尽可能保留入职材料、工服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面对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关键证据时,要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同时,对于混同用工的情况,要全面收集能证明各主体之间关联的证据,准确锁定责任承担方,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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