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2月26日,孙某因汽车贷款逾期,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2,116.96元、贷款利息3,883.04元,合计86,000元,被原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手此案的马洁律师,执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尤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2年9月,孙某因购车与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111,000元,并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孙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原告要求孙某归还欠款本息,并在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孙某委托马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她发现本案事实清晰,孙某对贷款逾期无实质性异议,但目前经济状况紧张,难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针对这一情况,马洁律师确立了“以调促和、争取分期、保住车辆”的代理策略。
首先,马洁律师在庭前积极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表明孙某有还款意愿但暂时缺乏一次性清偿能力,争取原告方的理解与配合。其次,她协助孙某梳理收入与支出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确保方案既满足原告的基本诉求,又在孙某的经济承受范围之内。在法院主持下,马洁律师与原告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马洁律师在调解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上限,确保原告最终取得的利息总额以年利率24%为上限,保护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孙某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欠款本金82,116.96元及贷款利息3,883.04元,合计86,000元,分2026年1月至2027年11月每月20日前支付1,500元,余款51,500元于202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孙某任一期未按时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本金、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原告最终取得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金额;若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对抵押车辆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孙某所有,不足部分由孙某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马洁律师在处理此案时,主要采用了积极沟通与合理规划的方法。她通过与原告方的积极沟通,展现孙某的还款诚意,争取对方的理解;同时,精准测算孙某的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利益,又减轻了孙某的还款压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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