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湖北某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涉及款项数额不小。接手此案的丁晓霞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擅长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
该案件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是湖北XXX有限公司,被告为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第三人是南通XXX有限公司。原告最初掌握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连续有效等关键问题,还缺乏完整证据链。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确定维权核心,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用于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XXXX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丁晓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先明确维权核心,再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以证据为依据有力反驳对方抗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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