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非法经营烟草案:打破“拉货即共犯”定罪惯性

非法经营烟草案:打破“拉货即共犯”定罪惯性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6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正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320191007733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11767389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学历高,著名政法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办案经验充足,责任心强,资深律师。
更多>
导读: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草,涉案烟叶超5吨、货值十余万元。王正兵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资金、人员往来笔录,聚焦主观明知疑点,指出证据漏洞,两次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并跟进补侦结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其辩护关键在于紧扣主观要件深挖证据瑕疵。
非法经营烟草案:打破“拉货即共犯”定罪惯性

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涉案烟叶超5吨、货值十余万元,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接手此案的王正兵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犯罪领域。

当事人因涉嫌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而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无法证明其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

王正兵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他梳理全案资金、人员往来笔录,区分涉案人员分工,聚焦当事人主观明知关键疑点;针对涉案烟叶收购、出资、货源销售等核心事实,梳理证据漏洞,提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先后两次结合补充侦查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侦结果,就证据短板持续沟通辩护观点。

庭审中,对方可能会以当事人参与拉货作为构成共犯的理由。王正兵律师则回应,非法经营烟草共犯成立必须以主观明知无证经营为要件,运输从业者仅参与货物运载,在缺乏事前通谋、知情佐证时,不能仅凭参与运输推定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王正兵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指控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涉案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紧扣案件的主观要件,深挖证据瑕疵,利用补充侦查程序固定证据缺陷,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辩护观点,以助力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