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XX找到律师时,心里满是焦虑,他拿着被告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却没有转账记录,不知道这40万借款还能不能要回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仅要有借贷合意,还得有款项交付的证据。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很难证明钱确实借给了对方。特别是涉及大额现金借贷,法院会更加谨慎审查款项交付的真实性。所以,在本案中,能否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被告,成了胜诉的关键。
施贝贝律师接案后,首先把目光放在了强化借条的证明力上。这两份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接着,律师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以此来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庭审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赵XX成功拿回了40万借款。原本因为没有转账记录而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如果没有律师的努力,这40万可能就打水漂了。
结合宁波慈溪的办案经验,在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搜集非常关键。虽然本案因被告缺席而胜诉,但在对抗性诉讼中,律师应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同时,要充分利用被告缺席带来的程序优势,确保诉讼主张和证据链清晰、完整。这样才能在类似案件中增加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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