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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击破“共同债务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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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0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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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上诉人坚称陆某是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万雪律师接手此案后,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驳斥对方主张,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其证据思路聚焦于借款合意和借条形式要件。
微信聊天记录击破“共同债务人”主张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用承担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接手此案的万雪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等领域。

这起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陆某均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贷款30万元转给陆某,陆某再转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还款。之后,潘某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借款合同主体,周某某与陆某无明确借款合意,陆某不是共同借款人,且借款合同因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请求。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应是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万雪律师代理陆某辩称,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借款或共同还款意思,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潘某某出具借条是个人行为,双方无共同还款合意,陆某庭后调解是为解决纠纷的妥协,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潘某某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和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则指出,潘某某出具借条时未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提出共同借款人意见,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只是中间人,没有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认定难以认定陆某是共同借款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紧紧围绕“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等核心要点,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面对对方的主张时,能够准确找到反驳的切入点,结合相关证据进行有力回应,这种处理证据的方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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