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当事人被不起诉、强奸罪被告获从轻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大幅改判,这是苗均律师执业生涯中几个令人瞩目的案件结果。这些结果与人们常规认知中此类案件的走向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让人不禁好奇苗律师是如何做到的。
先看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X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X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公司虽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公安机关仍以林X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时最棘手的障碍在于,证据显示林X确实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似乎构成犯罪已成定局。苗均律师接手此案后,初始判断是从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方面寻找突破口。
苗律师首先精准审查了追诉时效。他详细核实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事实。通过严谨的调查,发现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林X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X不起诉。
再看强奸罪刑事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X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不过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此案的难点在于,刘X确实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指控罪名看似证据确凿。苗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从梳理从轻情节入手。
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强调被告人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还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判决被告人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一判决综合考虑了刘X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最后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公诉机关指控刘X、黄X、苗X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X、黄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X委托苗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决看似合理,要改判难度极大。苗律师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
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了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最终,刘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黄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苗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复盘这几个案件,苗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虚开发票案中,他没有局限于表面的犯罪事实,而是深入审查追诉时效;在强奸罪案中,他敏锐地抓住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精准适用新司法解释。对于同类纠纷,一条重要规律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案件事实本身,还要深入研究法律适用,善于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和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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