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万降至667万,这不是简单的数字变化,而是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命运的大转折。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最初向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赔逾1800万元,而最终法院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电缆损失,被告承担总额远低于索赔金额,如此巨大的反差让人不禁好奇,这场官司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时间回到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研发运营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建案涉工程。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期延误、电缆工程另行发包、工程质量、结算高估冒算、项目经理更换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遂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要求支付各类违约金及损失,暂计金额逾1800万元。
当时,被告面临的情况十分棘手。原告的索赔诉求繁多且金额巨大,各项违约指控看似都有一定依据。工期违约方面,原告咬定是被告单方责任;电缆另行发包损失,原告认为应由被告承担;工程质量、高估冒算、项目经理更换等方面,原告也都提出了高额违约金诉求。被告手上虽然有一些合同条款、开工报告等证据,但要应对如此复杂的局面,仍面临诸多困难。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初始判断是要对原告的各项违约诉请进行分解抗辩,区分责任归属。于是,他制定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首先,在工期违约方面,周爱荣律师充分利用合同中“已考虑停电、降雨等影响因素”以及开工报告确认“水电已满足要求”等条款,削弱原告主张的正当性。同时,申请法院释明是否进行工期鉴定,原告未申请,被告亦不申请,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这一行动让法院对工期违约的责任认定有了新的考量,为被告减轻了压力。
其次,对于“高估冒算”的定性抗辩,周爱荣律师严格依据定义及主观故意要件进行抗辩,强调双方争议属于计量计价分歧而非恶意虚报。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阻断了该项高额违约金,避免被告因结算争议承担惩罚性赔偿。
再者,针对原告主张的过高违约金标准,周爱荣律师推动法院适用LPR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财务负担。
在案件的决定性时刻,法院对周爱荣律师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及电缆工程惩罚性违约金的全部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金额较原告主张大幅降低)及电缆另行发包产生的实际差价损失(不含惩罚性违约金)。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的1800余万元,且在关键法律定性上取得有利认定。
复盘本案,周爱荣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分解抗辩策略,将原告的各项诉请逐一分析,明确责任归属;二是重点突破工期违约的举证,通过合理利用合同条款和转移举证责任,为被告争取有利局面;三是精准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违约金调减策略,避免被告承担不必要的高额赔偿。
对于同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一条重要规律值得借鉴:在面对高额索赔时,要对各项违约诉请进行细致分析,区分责任,合理利用合同条款和证据进行抗辩,同时注重法律定性和违约金的调减,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周爱荣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这起案件中为被告成功扭转乾坤,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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