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万余元的串通投标涉案金额,最终结果却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此巨大的反差,背后是周赫律师的专业与努力。
案件初始,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马X及同案人员在2021年的两个工程项目开标中,通过挂靠公司、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等手段围标并中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高。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即便有这些情况,面对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案件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周赫律师接手案件后,初始判断这是一起有机会争取不起诉的案件,但需要精准把握关键情节。他的应对方向是围绕自首情节、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方面展开辩护。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周赫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X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很容易被忽略,但周赫律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一认定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因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他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周赫律师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次,他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他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复盘本案,周赫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稳固了程序优势;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法定要件上,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避免因盲目抗辩导致量刑情节恶化。对于同类的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关键在于细致挖掘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如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等,并善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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