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与背景呈现
立案环节,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A、B与被告C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A、B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王国辉律师代理本案。王国辉律师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曾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主讲多门法学课程,办理案件上千件。
举证阶段的交锋
举证环节,原告方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和取现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还款2020.84万元且超付的事实。王国辉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发现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王国辉律师当庭指出,原告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刻意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同时,他还展示了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官认真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做了详细记录。
法庭辩论的关键对抗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超付款项。王国辉律师则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反驳。他指出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此外,王国辉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对方律师试图对王国辉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但在王国辉律师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面前,显得有些无力。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辩论,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在这起案件中,王国辉律师凭借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辩护,充分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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