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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精准驳斥债务加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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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0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51192931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997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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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全额连带付款责任。王婷律师代表被告方,从多个维度精准驳斥,指出项目部无权对外作出债务加入,承诺函不具有代为付款效力等。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被告大幅减责,避免了巨额连带债务。
王婷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精准驳斥债务加入主张

此次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王婷律师担任被告新XX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A”)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某建材公司向某建设工程分包方供应混凝土,因分包方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A项目部出具承诺函为由,将被告A与分包方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支付货款237万余元、违约金23万余元及律师费7万元,主张被告A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全额连带付款责任。王婷律师毕业于新疆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具备扎实的实务办案功底与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

法庭辩论环节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方首先陈述诉求,要求被告A与分包方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核心依据为项目部出具的承诺函。王婷律师随即展开有力抗辩。她指出,项目部系内部职能部门,无权对外作出债务加入或担保。在法庭上,王婷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向法庭展示项目部的职能范围,证明其不具备对外进行债务加入的权限。

接着,王婷律师强调承诺函仅为监管督促意思表示,不具有代为付款的债务加入效力。她仔细分析承诺函的内容,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说明该函件的真实意图并非债务加入。此时,书记员在一旁快速记录着双方的观点,法官则认真倾听,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王婷律师还提出,被告A对外担保/债务加入需经股东会决议,而原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她向法庭提交了被告A的公司章程等证据,表明公司对于对外担保和债务加入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原告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责任。同时,她指出被告A已与分包方结算工程款,不应重复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考虑了王婷律师的观点。法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与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和交流。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婷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案涉债务加入行为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分包方独立承担;被告A仅对分包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高额违约金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分包方分担,被告A实现大幅减责。

律师价值体现

王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极强的专业能力。她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严格区分“监管督促”与“债务加入”,从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决议程序等维度,全面否定债务加入效力。同时,她准确适用担保与债务加入规则,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论证原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为法院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提供关键法律依据。

她的努力为企业隔离了风险,避免了企业承担巨额连带债务,将原告主张的“全额连带责任”成功缩减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补充赔偿责任”,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风险与诉讼成本。此外,她还全面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求,成功驳回了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诉求,减少了不必要损失,实现了诉讼利益最大化。本案也为同类项目部盖章风险提供了裁判指引,确立了“项目部对外承诺非必然约束总包方”的裁判规则,对建筑企业防控项目部越权担保、债务加入风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王婷律师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崇法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务实、不负托付”的执业理念,凭借严谨的办案思路、细致的证据梳理和高效的维权方案,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她不仅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专业团队协作,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办案效率与质量有保障。同时,她还有六年风险控制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和三年劳动人事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这些都为她处理各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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