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及子女家庭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证据包括户籍证明、一些关于房屋居住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被整齐地摆放在原告一方的桌子上,书记员在一旁快速记录着。李晶律师所在的被告方则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等。李晶律师将这些证据逐一整理好,放在自己面前。法官仔细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情严肃,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强调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李晶律师起身,条理清晰地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而且,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李晶律师语气坚定,每一个观点都掷地有声。对方律师则试图反驳,强调原告户籍在册就应享有相应权益。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提问,引导双方进一步阐述观点。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询问。法官向李晶律师询问关于原告家庭福利分房的具体情况,李晶律师迅速从文件中找出相关证据,详细说明原告家庭获得福利分房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法官又向原告方询问实际居住情况,原告方进行了相应回答。整个询问过程中,法官神情专注,努力理清案件的关键事实。
最终判决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李晶律师执业于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诸如公司、婚姻家事、房产、合同、著作权刑事案件、商标刑事案件等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她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拥有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诉讼操作流程。此次案件中,李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六成补偿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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