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XX木业公司发现手中那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两年仍未兑付,且自己已超过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时,公司负责人感到无比绝望。这张票面金额10万元的汇票,是公司业务往来的重要款项,如今却似乎成了一张废纸。公司在商海拼搏,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这10万元对公司的资金流转和发展至关重要。但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他们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多年的心血可能就要付诸东流。
在这绝望时刻,木业公司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还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正式成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每年都办理大量的刑事案件。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凭借承办500多起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迅速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以此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但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的经历,让俞国锋律师知道不能轻易放弃,要另辟蹊径。他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一制度被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仅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未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判决被告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
俞国锋律师一直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此次案件的成功,不仅为木业公司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俞国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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