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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胜诉,为企业合理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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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6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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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原告熊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原告提出多项诉求。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受被告委托介入此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补偿金等合计70517元,并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劳动争议胜诉,为企业合理减负

接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时,福建XX公司的负责人意识到一场棘手的官司即将到来。原告熊XX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支付工资、满勤奖、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这让公司陷入了困境,仿佛面临着一场难以应对的风暴。

在这关键时刻,福建XX公司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冯从福律师凭借多年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冯律师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指出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且原告出示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扣发满勤奖的事实,成功让法院驳回了原告这一诉求。

在处理原告要求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24元的诉求时,冯律师分析了原、被告出示的证据。他认为虽然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10年以上,被告应当与原告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但经过仔细核算,扣除加班工资1001元后,原告2013年1月至8月的工资总额为20691元,所以被告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0691元,而非原告主张的21824元。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92752元的诉求,冯律师指出2013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但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370元。

在处理原告要求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2年3个月加班工资18170元的诉求时,冯律师发现原告仅提供了2013年7、8月的值班表,没有提供2年3个月的加班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让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原告这一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熊XX支付2013年7、8月份工资5456元、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9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70元,合计7051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原告熊XX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原告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福建XX公司合理减负,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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