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律师原本在处理各类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随着对不同领域法律事务的接触和了解,她发现房屋征收争议这类法律事务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关是和政策规定,且委托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于是,她毅然决定将业务重心转向房屋征收争议等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这一转折并非偶然,她看到了这类法律事务中委托人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也意识到从己在这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
这次职业转折让李晶律师形成了精准识别关键证据、为委托人节省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反应的执业理念。她深知在房屋征收争议法律事务中,证据是关键,只有准确找到并运用关键证据,才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同时,她也注重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合理控制成本,以最快的速度为委托人解决问题。
在一次上海市黄浦区的房屋征收争议法律事务中,李晶律师的这一执业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从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请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另一被告诸某(原告之子)及其妻女亦为户籍在册人员。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她反复核对每一份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在法庭上,李晶律师向法官清晰地阐述了这些关键证据。她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事后,委托人对李晶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他们没想到李晶律师能如此精准地找到关键证据,为他们争取到了这么多的补偿款。李晶律师凭借从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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