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早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2014年获得心理咨询师资质。彼时,她在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任职,熟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但她并不满足于只在企业内部处理法务事务,希望能在更广阔的法律舞台上施展拳脚。于是,她毅然从企业法务岗位离职,开始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开启了新的执业之路。
这次职业转折让张玥律师形成了“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她明白,在法律工作中,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对委托人的人文关怀,以温情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同时,对待每一个法律事务都要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以一起劳务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为例,原告王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原告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认为,三被告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遂将蒋、XX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张玥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她反复研究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王提交的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以及蒋提交的结清承诺书。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她精准地把握了法律事务的关键所在。
在庭审过程中,张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原告据理力争。针对被告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的观点,张玥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责任。对于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是,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的说法,张玥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法律条文的引用,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法院裁定蒋与四川建司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蒋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20元由蒋负担。
事后,王对张玥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他没想到张玥律师会如此细致地研究证据,在庭审中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张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000+件,她凭借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赢得了行业与委托人的广泛认可。同时,她还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合川区非诉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着从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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