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案庭审交锋
在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某在经营蛋糕房时,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并销售。2018年5月,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标。高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质证环节,张廷春律师有条不紊地从文件夹中取出高某到案后的讯问笔录、检验报告、调解协议等证据,整齐地摆放在桌上。他向法庭展示高某如实供述添加明矾过程、销售情况等稳定一致的供述,以证明其如实供述情节。同时,强调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从愿认罪认罚,还促成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官认真翻阅证据,不时点头记录。对方律师则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疑,但未能提出有力反驳。
法庭辩论阶段,张廷春律师慷慨陈词,指出高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处罚,且与公益诉讼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他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对高某适用缓刑并接受相关禁止令。对方律师强调高某行为的危害性,请求严惩。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不时询问细节。
最终,法院认定高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悔罪等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
另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陈某担任工地楼栋长,与瓦工组长张某共同导致一起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陈某和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
在法庭询问阶段,张廷春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属于从动投案的法律依据,结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请求认定其构成从首。他还展示了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说明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陈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官仔细询问陈某到案经过和赔偿情况,对方律师对从首认定提出异议,但张廷春律师据理力争。
法庭辩论时,张廷春律师再次强调陈某的从首情节、民事赔偿已处理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对陈某适用缓刑。对方律师强调事故的严重性,请求重判。法官认真权衡双方观点。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故意杀人案特殊辩护
在一起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徐某应被害人恳求驾车将其撞伤,被害人最终由于癌症死亡。经法医鉴定,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某和王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质证环节,张廷春律师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指出被害人直接死由于是癌症,车辆撞击损伤为轻伤二级,证明徐某是犯罪未遂。他还向法庭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法律事务的本质区别,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认定“情节较轻”。法官仔细研究鉴定意见,对方律师对犯罪未遂和“情节较轻”的认定提出质疑。
法庭辩论阶段,张廷春律师强调徐某如实供述、初犯、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对方律师强调故意杀人的严重性。法官认真考虑双方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徐某犯罪未遂、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三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争取轻判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肖某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参与取款,涉案金额17.47万元,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肖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并从愿认罪认罚。
质证环节,张廷春律师提交肖某到案后的供述、取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如实供述情节。在法庭辩论时,他强调肖某当庭从愿认罪认罚,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对方律师强调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观点。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张廷春律师从2015年执业至今,已执业11年期间,累计承办法律事务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他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和谈判调解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裁定结果,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权威媒体认可,曾登上CCTV今日说法。在这些法律事务中,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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