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垫付款返还及利润分配争议法律事务中,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被告公司达成口头合作协议,A为被告公司与案外人B之间的项目提供垫付资金支持,被告公司负责日常经营,双方利润各半,按月结算,合作结束后退还全部垫付款项。然而,合作后期出现问题,被告公司停止支付利润款且拒绝返还垫付资金,A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从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所负责人,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法律事务,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法律事务,在处理此类争议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举证环节:锁定关键证据
举证环节,赵治国律师全面整理了A四笔转账的银行凭证,其中三笔明确备注“用于支付某公司工资”,以及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利润结算的全部记录。被告公司出具的某结算单及对应的九笔利润款支付记录,清晰地反映了双方“按月结算、各50%”的交易习惯。这些证据被整齐地摆放在律师面前的桌子上,赵治国律师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展示,为否定被告“项目结束后统一结算”的主张提供了有力依据。
法庭辩论:明确法律关是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公司主张双方是合伙关是,应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合伙事务结束后方可分配利润”的规定。赵治国律师则强调,双方并无书面合伙协议,且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共担亏损的合意。A仅负责垫付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符合合伙关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应认定为合作合同关是。赵治国律师言辞坚定,逻辑清晰,其观点得到了法庭的重视。
应对抗辩:击破对方理由
被告公司以员工死亡赔偿、未缴纳社保等为由主张项目未真正结束,赵治国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公司与案外人金锦程公司的某协议及终止证明,证明双方合作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结束,合作基础已不存在。同时指出,员工死亡赔偿是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A垫付款项的返还及已产生利润的分配无关;被告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赔偿已实际发生或金额已确定,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精确核算:确定利润款项
双方对保险费、附加税、手续费均无异议,仅对“总利润”存在分歧。赵治国律师依据前期利润结算单中“总利润=160元/人×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结合被告公司提供的派遣人数数据,重新核算出2024年2月至7月A应得利润款共计43,053.71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核算明细。书记员认真记录着这些数据,法官也仔细审查着核算明细。
二审应对:维持一审裁定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赵治国律师在二审中围绕“合同性质”“利润分配条件是否成就”“利润款计算是否准确”三大焦点进行答辩,重点指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其上诉理由与一审相同,已被一审法院逐一驳回。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定被告公司返还垫付款820,164元并支付利润款43,053.71元。
赵治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维护了出资方A在合作合同关是中的合法权益,也为此类“一方出资、一方经营”的合作模式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