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Y女士入职某海工装备公司,一份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月工资10000元及年度绩效奖金基数。2024年1月劳动关系关联转移,一切看似按部就班,直到公司拖欠绩效奖金与加班工资。Y女士书面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此时身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张宓介入此案。
张宓在处理该劳动争议纠纷时,以深厚的法学理论为支撑。面对被告提出的2023年度绩效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张宓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敏锐地抓住原告2024年10月书面主张绩效,公司12月才公布考核结果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论证出仲裁时效未届满,因为时效中断成立。这背后离不开她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上百件案件所积累的实务经验,能快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决定走向的细节。
对于公司以亏损、无有效考核制度为由拒发绩效,以及以原告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2024年度绩效的情况,张宓依据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绩效为薪酬组成部分,且公司无合法考核制度、未公示告知这一证据链进行反驳。她深知在劳动争议中,绩效属于劳动报酬,公司不能随意拒发。同时,由于公司无证据证明“离职不发绩效”已告知员工,应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绩效,这一精准的法律论证体现了她对劳动法规的熟练运用。
而在加班工资问题上,张宓指出公司调休期限短于法定6个月,仍应支付加班工资,已实际发生的加班应计发报酬。并且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对考核制度、加班记录、制度公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两被告合计支付4.4万余元,张宓从仲裁到诉讼全程主办,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帮助劳动者实现核心诉求。
在另一起2025年2月10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X先生被右转机动车撞倒受伤。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宓再次展现出专业水准。她协助完成司法鉴定,固定十级伤残依据,即便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仍维持十级伤残。这体现了她熟悉交通事故鉴定规则与法院裁判尺度,能在鉴定环节为伤者争取最大权益。
对于误工费是否支持及标准如何确定的争议焦点,张宓结合聘用协议、单位证明、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证明原告事故前仍在务工。虽然X先生年近七旬,但张宓突破“老人无误工”常规认知,最终法院按标准支持误工费。在各项损失核定方面,她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项目逐项依法主张并提供完整凭证,依据事故认定书明确肇事方全责,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1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款项。
张宓作为一名民商事律师,在这两起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既能用冷静的法律思维梳理证据、构建论证逻辑,又能理解当事人问题背后的人心与世情,用专业能力让客户在法律风波中平稳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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