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二审开庭。当审判长询问利息计算依据时,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东,迅速从证据材料中拿出《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指出其中关于利息的明确约定。
这起纠纷中,许XX起诉要求XX公司返还50万诚意金及相应利息,XX公司反诉要求许XX支付租金等费用。一审法院虽支持退还诚意金,但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有误。刘昊东2014-2018年就读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2019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当时作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参与此案。
接案后,刘昊东仔细研究《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发现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同时,为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刘昊东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一审中,XX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结合许XX与XX公司达成退租合意时间,认定债权未超诉讼时效。但对于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从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而刘昊东认为,应依据合同约定从交款6个月后起算,且利率为月利率1%。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XX预购的商铺未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20XX年X月XX日退还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部分判决,变更利息计算方式,支持许XX部分上诉请求。
此后,刘昊东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时,总会优先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准确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另一起合同纠纷中,他同样通过精准把握合同条款,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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