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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承运方拒赔,运输证据链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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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佳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17197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6858081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专注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五大领域,深谙实务痛点。凭借大量成功案例经验,精准制定策略,高效推进案件。注重倾听您的核心诉求,理解困境与目标,以专业能力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全程透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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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运输合同纠纷中,原审被告慈溪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支付运费及送货单签字可证明完成运输义务。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佳嫣梳理运输证据链,指出送货单和运费支付不能证明货物交付。二审维持原判,XX公司需赔偿57120元及利息。
货物丢失承运方拒赔,运输证据链梳理

20XX年,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审判长询问上诉人慈溪XX公司关于货物交付的证据。慈溪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被上诉人XX公司支付运输费且送货单有王X签名,应视为货物已交付。此时,坐在被上诉人席的朱佳嫣律师冷静回应,指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货物已送达收货人。

这起案件是运输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慈溪XX公司是否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一审中,XX公司起诉要求慈溪XX公司赔偿货物遗失损失5712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慈溪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慈溪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朱佳嫣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案件,尤其在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接案后,朱佳嫣律师仔细梳理了整个运输过程的证据。她发现,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慈溪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物;XX公司支付运费也不代表认可慈溪XX公司完成运输义务。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朱佳嫣协助法院向收货人河南XX公司调查,查阅其入库单和电脑入库信息,均未查到案涉货物的入库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慈溪XX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货交收货人,应视为货物丢失,需照价赔偿XX公司损失。二审中,慈溪XX公司仍未能提供货物已交付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案件中,朱佳嫣律师同样展现出高效精准的办案能力。她申请调查令调出银行流水锁定赠与事实,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从接手到原配拿回钱,仅用了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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