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的一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辩称原告李X索赔的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坐在原告席的李伟玲律师表情镇定,有条不紊地准备应对。
这起案件中,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
李伟玲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经验。接案后,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据理力争。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伟玲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时,仔细梳理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感情纠纷细节,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获当事人赠送专业精湛崇法明德,一身正气不负重托锦旗。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