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正在审理。当法官询问原告方关于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依据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陈明祥律师,有条不紊地拿出一叠整理好的证据材料。
这起案件中,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擅长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接案后,陈明祥律师首先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确定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陈明祥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会定期对类似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整理归纳。在之后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之前积累的经验,迅速梳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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