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陕西XX公司辩称设备安装费用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结算,并非自己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西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面对被告的主张,有条不紊地开始举证。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付款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唐瑞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
接案后,唐瑞协助原告收集并整理证据。原告提交了《确认单》(后附价格清单)、《兴隆XX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设备验收移交清单》《兴隆XX只能停车管理系统设备培训确认单》。《确认单》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马XX白X签字,明确了车牌识别设备总价105060元;《设备移交清单》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物业单位验收意见显示设备运转正常、验收合格;《培训确认单》也有被告公司员工王XX签字。
被告针对《确认单》称签字人员无公司授权,对《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中王XX的签字不予认可,还提交了录音和微信截图,试图证明道闸系统系街道办事处安装,款项应由街道办支付。但唐瑞指出,被告提交的录音人员身份不明,微信截图未提交原始载体,均不符合证据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达到了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其辩称街道办承担责任的主张也缺乏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在另一起案件中,唐瑞在处理某合同纠纷时,提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梳理,将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一一标记,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作为参考。在庭审前,他还模拟了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制定了应对策略,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做好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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