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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标准过高上诉争议中的合同约定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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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国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6人 执业14年
律所: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21064874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60020403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国鹏律师 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9年公司运营法律实务和律师的工作经历,擅长民商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在公司运营治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在公司治理风险、股权激励、资本运作实施等方面,准确把握客户需求,系统识别法律风险。拥有多年诉讼经验,诉讼案件类型多,业务地域广,为客户提供法律领域的专业服务。 先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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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材供货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上诉。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理由,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违约金标准过高上诉争议中的合同约定抗辩

20XX年,在广西XXXX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一场关于建材供货合同违约金的争议正在激烈进行。审判长询问双方围绕违约金的争议焦点时,被告方律师提出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的上诉主张。坐在被上诉人席的杨国鹏律师神情镇定,准备展开有力抗辩。

这起案件是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杨国鹏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他长期专注于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

接案后,杨国鹏律师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策略。他仔细研究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他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杨国鹏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依然保持对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高度关注。在一次接待客户咨询关于商业合同违约问题时,他迅速根据过往经验,为客户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策略,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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