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数据显示这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背后隐藏着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权益纷争。周X就陷入了一场与杨XX、张XX的民间借贷纠纷之中。
2011年2月20日,杨XX收到周X支付的50万元,并出具收条,载明“兹收到周X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整,投资收益率为年百分之贰拾伍,投资期为壹年,即到期总收款为人民币62.5万元”。然而期限届满后,杨X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从2012年3月21日起陆续支付了13万元,余款未还。一审法院认定此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判决杨XX、张XX共同偿还周X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杨XX、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收条写明是投资款,且若为民间借贷应出具借条,同时认为即使认定为借贷,利息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此时,周X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和实习律师李X进行答辩。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上也颇为擅长。他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拥有诸多社会职务和荣誉,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本著作和媒体的专访报道。
苏湖城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他指出,虽然收条写明是投资款,但周X享有固定的投资收益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且未参与经营管理,这不符合共同投资的特性,本质上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同时,对于利息约定,在合法范围内应受到保护。在二审答辩中,苏湖城律师还引用了类似案例,即上诉人张XX、杨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支持了陈XX的诉讼请求,以此来支持周X的主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投资与借贷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若一方享有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更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而对于利息约定,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苏湖城律师强调,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应明确款项性质和利息约定等关键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法院认为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投资款,涉案收条约定的年25%回报应视为年利率约定,原审法院对利息的计算并无明显不当,驳回了杨XX、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中要明确法律关系和相关约定,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当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周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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