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砝码或许就能改变案件的走向,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转机。在刑事案件中,有专业律师辩护的当事人,获得更有利判决结果的比例远超自行辩护的当事人。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未成年人段X(2007年7月出生)在他人带领下,先后向他人贩卖美托咪酯电子X烟弹共计76颗,收取对价合计22400元。7月9日,段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到案后,段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2025年3月21日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段X涉嫌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接受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段X的辩护人。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案件300+,还持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她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熟悉本地司法规则与资源,办案效率比外地律师高30%。
接手案件后,黎芳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多次会见段X,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在充分掌握案情后,她提出了精准的辩护意见。
对于贩卖毒品罪,黎芳律师指出,涉案物质“美托咪酯”于2024年7月1日才被正式列管为毒品,而本案指控的贩卖行为发生于2024年5月至6月,彼时该物质尚未列管,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烟弹的具体来源,也无法证实他人贩卖的美托咪酯电子X弹来自于段X,认定段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链条断裂,依法不应认定。
对于非法经营罪,黎芳律师认为,段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电子X),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段X案发时系未成年人(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综上,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考虑到段X系初犯、偶犯,社会调查显示其家庭监护条件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但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诚恳,再犯风险低,检察机关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黎芳律师还推动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落实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制度,为不起诉奠定程序基础。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促成段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消除社会危害后果,为不起诉增加重要筹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贩卖毒品罪,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对于非法经营罪,认定段X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重要的普法点。在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项基本原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黎芳律师也提醒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时刻关注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展现了黎芳律师在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罪名拆解与分层辩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化的结果,让段X能够无犯罪记录地正常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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