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32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更多>
导读:2023年1月,未成年人许X与幼女瞿X恋爱后自愿发生性关系。9月,公安机关以许X涉嫌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黎芳律师担任辩护人,提出双方系自愿恋爱、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且已获谅解等意见。检察院采纳意见,认定许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其中,涉及强奸罪的案件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判定,有着严格且复杂的法律标准。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23年1月5日,未成年人许X(男,2008年11月出生)通过QQ结识了被害人瞿X(女,2009年12月出生)。二人互告年龄后当晚确立恋爱关系。次日,许X邀约瞿X外出游玩,下午许X先行返回家中。当晚19时许,瞿X联系许X称无处可去,许X便邀其到家中。当晚在许X卧室内,瞿X自愿与许X发生了性关系。然而,2023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以许X涉嫌强奸罪对其取保候审,后侦查终结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许X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时,黎芳律师接受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许X的辩护人。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高学历,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她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在随州本地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

接手案件后,黎芳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第一时间申请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许X的诉讼权利。接着,她重点梳理QQ聊天记录、双方年龄证明、谅解书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双方系自愿恋爱且年龄相近。同时,她还开展社会调查,向检察院提交许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等材料,证明其无社会危险性,无再犯可能。此外,她积极协助双方家庭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消除了社会矛盾。

在辩护过程中,黎芳律师提出了三点重要辩护意见。一是双方系自愿恋爱关系,案发当晚二人发生性关系系瞿X主动联系并自愿前往许X家中,双方均无强迫行为,瞿X亦明确陈述系自愿。二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许X与瞿X年龄相近(相差不足一岁),二人系未成年人之间基于恋爱的自愿性行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严重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完全符合该情形。三是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案发后许X及家属积极沟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许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化解。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涉及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并非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像本案中,许X与瞿X年龄相近,且是基于恋爱的自愿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就符合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黎芳律师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准确援引相关规定,说服检察机关不按犯罪处理。同时,她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参与听证、沟通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充分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许X的合法权益。

最终,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黎芳律师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认定许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成功为未成年人许X避免了刑事处罚记录,保住了其继续求学、回归社会的机会。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像黎芳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