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茜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10年时间,是广东顺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她以“专业立身、诚信致远”为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其中刑事、保险纠纷领域百余件。她不仅拥有本科的教育背景,还具备心理咨询师证、高级企业合规师证等复合资质。
在她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五原告系交通事故遇难者的近亲属,遇难者为客运车辆驾驶员,车辆挂靠在客运中心,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每座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3年11月,遇难者驾驶车辆正常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无责,后经长期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30余万元。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双重拒赔。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原告已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并放弃权利、保险特别约定限赔”为由拒赔;另一家保险公司则以“属第三方全责、公司非适格被告”为由拒绝赔付。
面对这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王茜律师深知要想为原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并非易事。她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报告中,她指出类似案件中,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通常不产生效力。同时,交通事故赔偿与保险合同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因原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就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王茜律师依据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进行辩论。她指出,保险公司当庭提出的“车辆超载属于重大过失,符合免责情形”,因免责条款未依法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法以超载为由免责;“原告已从全责方获赔42万元并放弃其他诉求,保险公司可免责且丧失追偿权”,原告与肇事方达成的是交通事故赔偿,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并未放弃保险索赔权利;“保单特别约定医疗费、津贴有限制,应按约定赔付”,保单“特别约定”属于限缩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无效。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与特别约定均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向五原告支付近145万元保险赔偿金,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茜律师运用类案检索报告影响裁判的能力,也体现了她在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索赔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与诉讼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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