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两名上诉人甲X(化名)与乙X(化名)的案件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以与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咨询服务。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乙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认为罪名定性错误,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此外,他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
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李建鹏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一份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报告中,他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指出在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的案件中,应准确评价职务因素,若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围绕上述辩点,结合在案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
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李建鹏律师通过类案检索报告成功影响了裁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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