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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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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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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超千件,专精刑事辩护。其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捕捉辩点。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他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影响裁判,助当事人获无罪不起诉。
末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该公司脚手架设备后,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这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深知此类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尤其是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存在较大争议。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李鉴春律师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

李鉴春律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李鉴春律师将类案检索报告附在代理词后提交给检察机关。报告中详细列举了类似案件的情况及裁判结果,为自己的辩护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依据,成功影响了裁判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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