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该公司脚手架设备后,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这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深知此类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尤其是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存在较大争议。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李鉴春律师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
李鉴春律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李鉴春律师将类案检索报告附在代理词后提交给检察机关。报告中详细列举了类似案件的情况及裁判结果,为自己的辩护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依据,成功影响了裁判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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