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一份助力义务帮工案胜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一份助力义务帮工案胜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5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鹿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1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091165065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5201172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鹿静律师,女,现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多年主管会计工作,会计师,亲子教育心理学背景。自200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主攻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业务,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的执业锻炼,养成了积极、沉稳、勇敢的办案风格,公平正义、
更多>
导读: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现担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民商事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一份助力义务帮工案胜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鹿静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本案中,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的粮食装卸劳务,被上诉人是粮食运输经营者。被上诉人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后,在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上诉人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被上诉人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鹿静律师为了增强代理意见的说服力,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鹿静律师在类案检索报告中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指出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被上诉人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被上诉人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存在过错,一审的责任划分适当。这一案件的成功,不仅为被上诉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鹿静律师运用类案检索报告影响裁判的能力。

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