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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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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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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法学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承办超千件案件。在张某合同诈骗案中,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等专业辩护,使张某获无罪不起诉,展现其出色的专业能力。
首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十六年的丰富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李鉴春律师曾遇到一起颇具争议的合同诈骗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疑问。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投入工作。他不仅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还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李鉴春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报告中,详细阐述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和处理结果,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智慧。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成功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表现,无疑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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