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是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于滕州,深耕刑事法律业务多年,累计代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起。在王某某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中,完整呈现了原被告双方的攻防态势、律师的辩护策略及最终结果。
原告方主张王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王某某前往被害人家门口,用剪刀剪断被害人轿车右前轮刹车软管,次日被害人驾车发现刹车异常,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但王某某的行为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原告依据现场的刹车软管被剪断的物证,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引用法律条文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王某某初始面临诸多困境。该罪名起步刑三年以上,且他有未成年时期的前科记录,这使得争取缓刑的难度大大增加。并且在判决前王某某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
李威律师的抗辩策略多管齐下。首先,精准梳理情节。核实案件事实,确定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这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跟进民事赔偿事宜,促成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为从轻量刑提供酌定依据;协助申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出具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为适用缓刑提供支撑。其次,专业庭审辩护。庭审中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指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低;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
在庭审关键交锋中,原告强调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原告拿出刹车软管被剪断的物证和被害人的陈述,认为这足以证明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李威律师回应,王某某虽有前科,但并非累犯,法律并未规定有前科就不能适用缓刑。而且本案是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具有突发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有限。同时,王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应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但考虑到他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适宜社区矫正等情节,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精准梳理案件中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为从轻量刑奠定基础;在庭审中围绕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强化从轻处罚理由;兼顾法理与情理,推动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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