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的陈建龙律师,执业于湖南天隆律事务所,执业二十余年,在刑事辩护、金融证券、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本文将完整还原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原告方以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且非法获利8万余元,指控其犯罪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严惩。被告方初始面临着在缓刑期内犯漏罪这一极为不利的事实,且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较高,证据方面也存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陈建龙律师制定了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攻防交锋,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原告方主张,被告人在“XXX”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下线赌客并获取返佣,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且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8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应面临较重刑罚。原告提交了相关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法律中关于开设赌场罪以及缓刑期内犯罪的规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这在法律上是非常不利的情节。而且公诉机关指控的8万余元非法获利,一旦认定,将导致被告面临较重的刑罚。证据缺口在于,被告很难直接证明自己实际获利并非8万余元。
陈建龙律师选择从量刑情节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指控被告获利8万元,律师提出该证据存在瑕疵,争取从轻空间;明确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指出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结合被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且身患疾病、适合社区矫正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针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仍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获利金额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拿出交易记录等证据,称这些记录足以证明被告获利8万余元。律师则回应,这些交易记录存在不明确之处,不能直接认定为被告的非法获利,存在其他可能性,比如部分资金可能是正常的往来款项,并非赌资返佣。同时,律师还指出,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获利8万余元。
最终,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湘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全面采纳了陈建龙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撤销前罪缓刑部分;被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追缴被告违法所得8万元(已退缴1万元),上缴国库;对被告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使其无需实际羁押服刑。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聚焦量刑情节,挖掘从轻减轻因素;明确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争取从犯认定;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争取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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