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先生在2021年3月因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未稳定时,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元并约定“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原告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指出,原告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关注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收集关键证据,证明后续情况与原协议签订时的重大差异;准确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撤销权未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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