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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共同债务人”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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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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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温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等领域。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还款,上诉人潘某某认为陆某是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陆某不担责,潘某某不服上诉。陆某面临被判定为共同债务人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无共同借款合意。万雪律师紧扣核心要点抗辩,庭审中与对方激烈交锋,最终法院维持原判,陆某免责。本案被告代理防御主线包括紧扣借条形式和借款合意、化解调解误解、巩固中间人身份。
民间借贷二审:“共同债务人”主张能否成立?

原告周某某认为钱是借给陆某的,陆某也是借款人。她提供的证据是2024年1月10日自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陆某将钱转给了案外人。法律依据是借款事实存在,陆某接收了款项,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陆某初始面临较大困境。借款资金经其手流转,且他参与了业务洽谈和调解,这些情况都容易让他人认为他是共同债务人。证据方面,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他只是中间人,没有与周某某达成借款或共同还款的合意。

万雪律师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切入。针对原告认为陆某是借款人的主张,律师指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以此证明双方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对于上诉人提出陆某主动参与调解就意味着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律师论证调解是为尽快解决纠纷的妥协,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双方就陆某是否为共同债务人展开激烈辩论。上诉人拿出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等证据,认为陆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则回应,这些行为不能等同于共同借款的合意,且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陆某只是听从潘某某安排的中间人,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

最终,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紧扣借条形式和借款合意,证明无共同借款事实;化解“参与调解即认可债务”的逻辑陷阱,说明调解目的;巩固“中间人”身份定位,用证据证明未表达借款或共同还款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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