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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清的工程款,合同与工商登记成追款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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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章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16101591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51738427
代表案例: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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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章凯律师自2008年执业,专注民商合同纠纷。在淮安某公司与郑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虽有工程承包协议,但被告经营的养老中心已注销,需证明被告对未清偿债务负责。章凯律师收集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被告作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清偿债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未结清的工程款,合同与工商登记成追款关键

淮安某公司与郑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开庭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章凯律师自2008年步入法律行业,多年来在民商合同纠纷等多个常见法律领域深耕。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淮安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郑某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经营的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已注销,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偿还未结清的工程款。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6年7月10日与如家养老中心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如家养老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且已投入使用。截止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但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对该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章凯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由于被告未到庭,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章凯律师依据收集到的合同和工商登记信息,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如家养老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现已注销,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章凯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注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合同、工商登记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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