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时,张某才发现自己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黄俊华律师自2022年执业,专注债权债务和房产纠纷领域。此次,张某所在的XX公司找到黄俊华律师,称在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期间,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订单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黄俊华律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精准运用法律规则进行论证,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从常理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有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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