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诉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开庭时,原告方的诉求是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郭长源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他接受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这起案件。
2022年1月5日,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原告成为最后持票人。然而,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却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及行使追索权,还缺失与背书人存在真实基础交易关系等关键证据。郭长源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如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以此证明原告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票据系用于支付货款;同时获取拒付证明,证实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遭拒的事实。
在诉讼策略上,郭长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精准确定诉讼策略。他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原告通过真实基础交易关系背书受让汇票,为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于是,他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中,四名被告均缺席。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他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票据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且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郭长源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全面梳理证据,夯实权利基础;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确定诉讼策略;全面列明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面对被告缺席积极应对;精准计算利息,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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