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王彦栋律师发现案件难点在于缺少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问题的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迅速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他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便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质证理由,但王彦栋律师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应。比如对于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的证据效力,他会说明其来源合法,能够真实反映股东的出资情况。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通过调查令获取关键证据,深入挖掘证据背后的关联信息,并且善于运用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手段推动执行,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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