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送达时,被告温甲X仍坚称自己并未向游XX借款,案涉借条是被胁迫所写。邹婷律师自2019年执业,此次作为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
本案中,原告刘XX认为,温甲X于2018年5月17日向游XX出具了借条,游XX也向温甲X账户转账2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后游XX将对温甲X的债权转让给刘XX,并通知了温甲X,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温甲X应偿还借款本息。而被告温甲X则称,2017年5月23日他借给陈XX20万元,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他的款项,当时陈XX要求他出具借条给游XX并承诺一个星期后会将20万元归还给游XX,且自己是受游XX弟弟胁迫才出具的借条。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温甲X出具的借条、游XX向温甲X转账20万元的银行记录、游XX与刘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的电话记录和快递签收记录。但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和胁迫情况提出质疑,这成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邹婷律师介入后,针对被告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证据分析和质证。她指出,如果案涉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借款,理应由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而不是温甲X出具。并且,温甲X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在庭审中,邹婷律师依据这些证据和逻辑,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被告质证时强调借条的胁迫情况和款项的代还性质,但邹婷律师通过清晰的证据链条和合理的推理,回应了被告的质疑。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温甲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的行为合法有效,温甲X应当偿还借款。法院驳回了温甲X的上诉,维持原判,温甲X需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邹婷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遵循三个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通过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二是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对被告提出的胁迫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要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三是重视证据的完整性,结合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等证据,证明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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